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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公司章程(2024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月

1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联席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杭州泰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准予变更杭州泰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决定书》(杭外经贸外服许[2010]276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6823762XE。

第三条公司于2012年7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

证监许可[2012]896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40万股,公司股票于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泰格医药”,股票代码“300347”。

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香港发行不超过152097848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以下简称“H股”),H股于 2020年 8月 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的中文名称: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Hangzhou Tigermed Consulting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19号8幢20层2001-2010室

邮政编码:310051

电话号码:+86-571-28887227

传真号码:+86-571-88211196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494.857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结合各方在技术管理、运营以及营销方面的优势,在公司经

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以及令各方满意的投资回报。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服务:医药相关产业产品及健康相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临床试验数据的管理与统计分析,翻译,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开展职业介绍,开展人才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按照国内和国际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4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八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或备案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获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在以股息或其他形式所做的任何分派中,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方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序号发起人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万股)(%)

A 叶小平 净资产折股 1488.8960 37.2224 2010.09.15

B 曹晓春 净资产折股 517.0080 12.9252 2010.09.15

C 施笑利 净资产折股 206.6680 5.1667 2010.09.15

D 徐家廉 净资产折股 204.9800 5.1245 2010.09.15

E 宫芸洁 净资产折股 103.3360 2.5834 2010.09.15

F QM8 Limited 净资产折股 695.6480 17.3912 2010.09.15石河子泰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G (原名为杭州泰 净资产折股 192.4840 4.8121 2010.09.15默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5石河子泰迪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H (原名为杭州泰 净资产折股 94.5560 2.3639 2010.09.15迪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I Wen Chen 净资产折股 50.6560 1.2664 2010.09.15

J Hongqiao Zhang 净资产折股 33.7680 0.8442 2010.09.15

K Zhuan Yin 净资产折股 225.6000 5.6400 2010.09.15

L Bing Zhang 净资产折股 106.8000 2.6700 2010.09.15

M Minzhi Liu 净资产折股 27.6000 0.6900 2010.09.15上海睿勤投资咨询

N 净资产折股 52.0000 1.3000 2010.09.15有限公司

合计4000.0000100.0000——

第二十二条公司于2012年7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1340 万股(以下简称“A 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6494.8570 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持有7418237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85.77%;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持有 1231248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约14.23%。

第二十三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公司发行

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和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授权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6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并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并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上

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H 股的转让,需到公司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公司

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公司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或香港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发出通知后,将其成员登记册或该登记册内关乎持有任何类别的股份的成员的部分,关闭一段或多于一段期间。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距股东会召开日期不得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上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8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9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

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

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

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发现股东占用公司资产的,应立即了解占用资产的原因、时间、金额等情况,并向占用公司资产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解决。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解决,公司应向司法部门申请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权,通过变现股权来偿还侵占的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董事会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组织调查,在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侵占公司资产的事实后,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或关连人士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担保行为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

定不一致的,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11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股份10%或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

别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连续90日以

12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股份10%或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个营业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且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及会议形式(即现场、网络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及注明每一项决议案是普通决议案或特别决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13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选连任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14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

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提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推举代表主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香港结算代理人除外))

15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16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17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法》或本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联席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

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

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18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关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候选董

事、监事的意见。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表

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的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

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持有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之积的表决票数,股东可将其集中或分散进行表决,但其表决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依照得票多少确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获得的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1/2。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同意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名额,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八十五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表决办法:

(一)公司股东会表决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享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在行使投票表决权时,有权决定对某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是否投票及投票份数。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

别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在其选定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下注明其投入的投票权数;对于不想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其名下注明零投票权数。

(三)如果选票上表明的投票权数没有超过股东持有的投票权总数,则选票有效,股东投票应列入有效表决结果。

(四)如果在选票上,股东行使的投票权数超过其持有的投票权总数,则选票无效,股东投票不列入有效表决结果。

(五)投票表决结束,由股东会确定的监票和计票人员清点计算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和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额,确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六)当选董事、监事须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股份数的同意票。股东

会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同意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依照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和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有效得票数,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

19次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七)如果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票的候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超过预

定选举的人数,对于按照得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没有被选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为未当选。

(八)如果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全部或部分没有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票数,致使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没有达到预定的选举人数,可对未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如果在第二次投票中选

出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尚需选定的董事、监事人数,按照各候选人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如果没有产生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或产生的候选人数不能满足预定选举的名额,则本次股东会不再选举,由下次股东会补选。

(九)如果出现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

票数相同,且超过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则需按照本条有关规则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如果经过第二次投票选举仍然没有完成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则本次股东会不再选举,由下次股东会补选。

(十)如果一次股东会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后,仍然无法选出本章程规定的相应类别和名额的董

事或监事,本次股东会不再投票选举,应安排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须委任其会计师事务所、股份过户处又或有资格担任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会计师,作为计票的监察员。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负责根据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决定股东会的议案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

20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

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获得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节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九十八条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 H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司应确保优先股股东获足够的投票权利。

第九十九条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

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本节的相关规定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21第一百条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

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

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〇一条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本章程第一百

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公司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〇二条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〇三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

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参考本章程第五十五条关于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2第一百〇四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发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第一百〇五条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或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完成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会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联席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联席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23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尽快并不晚于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名额,该被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仅至公司下一次年度股东会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所有为填补临时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应当在接受委任后的首次股东会上接受股东选举。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24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如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如任何时候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公司的独立董事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人数、资格或独立性的要求,公司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以公告方式说明有关详情及原因,并尽快且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3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董事以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25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联席总裁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联席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联席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合规、环

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主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召集人(主席)为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

议前4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26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与本章程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以其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均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或提请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

公司须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提名公司总经理、联席总裁人选和董事会秘书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六)签署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法律文件;

27(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为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程及相关会议文件应全部及时送交全体董事,并至少在计划举行董事会或其辖下委员会会议日期的三天前(或协议的其他时间内)送出。

第一百二十七条下列成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联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当面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除本

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28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

有规定外以及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寄、通讯、会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以传真、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董事应于事后在书面决议上补充签字。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由委托董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议事,每个董事具有平等的发言权,有权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或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或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董事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为放弃本次董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29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总经理、联席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联席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八条(四)至(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联席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联席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联席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联席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联席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联席总裁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联席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

30经理、联席总裁开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其职权由公司相关制度确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托。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确保:

(一)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总经理、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1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如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

32(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会成员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位监事有1票表决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33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忠实义务不

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6、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

35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需就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明;

7、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公司的资金;

8、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以及参考中介机构的专业指导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9、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邮件、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10、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在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11、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30%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董事会应当进行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该等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需要及股东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各年度股利分配计划。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

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股利,但股份持有人无权就

预缴股款收取于其后宣派的股利。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股息,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利,但该权利仅可在适用的有关时效届满后才可行使。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 H 股持有人发送股息单,但公司应在股息单连

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如股息单初次邮寄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公司即可行使此项权利。

36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

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未能联络的 H 股股东的股份,但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12年内已就该等股份最少派发了3次股息,而在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

(二)公司在12年期间届满后于公司股票上市地一份或多份报章刊登公告,说明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将该意向通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本章程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报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37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规则及本章程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八)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 H 股股东提供或发送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上市地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公司指定的和/或香港联交所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将公司通讯提供或发送给 H 股股东。

前款所称公司通讯是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任何 H 股股东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人士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

2、公司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

3、会议通知;

4、上市文件;

5、通函;

6、委任表格(委任表格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行使本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时,该等公告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第一百八十六条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刊登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38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记录的传真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发出邮件的电脑记载的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若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以英文本和中文本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相关文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本。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和网站为刊登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发布的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如根据本章程应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公司在其它公共传媒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决定调整确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合内地及香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9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第(五)项规定而解

40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和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第二百一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的股东;其单独或

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3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的股东;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42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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