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民股份证券代码:30034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9月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录
一、释义..................................................2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6
五、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说明...................................9
六、结论性意见...........................................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华民股份、本公司、公
指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司、上市公司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激励计划《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激励计划》指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股票期权、期权指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
指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制性股票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激励对象指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行权指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行权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限售期指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解除限售期指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指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监管指南第1号》指办理》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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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民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
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华民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
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民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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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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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2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7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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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8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1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八)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
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4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十)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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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四)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
指南第1号》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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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4年8月30日届满,公司将按照规定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162.7387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监管指南第1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手续。
10(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赵鸿灵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