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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85号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 366 号科创大厦 B 座 9 层 909 室;

李洪国,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齐海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安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9年4月9日,联创股份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以下简称《签署备忘录公告》)显示,联创股份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北京信投对联创股份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3.8亿元。2024年1月24日,联创股份披露的《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华安新材收到北京信投股权投资款共计8888万元,经双方再次协商一致,本次投资款8888万元占华安新材9.999%股权。根据联创股份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联创股份与北京信投于2019年3月25日签署《备忘录》,此后于2019年3月29日与北京信投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北京信投向华安新材增资8888万元以获得华安新材9.999%股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信投已将增资款8888万元汇入华安新材账户。

联创股份在披露《签署备忘录公告》时已与北京信投签署

《增资扩股协议》并约定实际增资金额,但联创股份未完整、及时披露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及北京信投增资款后续实际到账情况,直至2024年1月24日、1月31日才在《补充公告》及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中予以披露。

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7条、第

7.9条第一款的规定。

联创股份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

会秘书胡安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联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

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联创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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