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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创股份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李洪国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54号

李洪国: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洪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3号),你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16年4月,联创股份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麟动

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100%股权时,你与股份认购方的相关出资人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书》,你未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是2021年10月,山东泰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仁”)以12838万元价款购买联创股份子公

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趣阅”)100%股权,你就上海趣阅能够及时回收应收账款为山东泰仁提供

1了担保,你未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10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

条第七款、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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