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激励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董事、监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董事、监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成员组成人员,具体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内部监事、外部监事。
内部董事,指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外还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内部监事,指在公司除担任监事外还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也属于内部监事。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公司向董事会组成人员和监事会组成人员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作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报酬。具体执行标准如下(税前):
1、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00元;
2、外部非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40000元;
3、外部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0000元。
公司员工兼任董事、监事职务的(即内部董事和内部监事),根据其在公司内部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薪酬,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进行考核,不另行发放董事、监事津贴。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任职津贴自董事、监事经股东大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月度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或自愿放弃津贴的,自放弃之日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监事津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
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
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