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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和软件: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09-12 查看全文

润和软件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8月26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9月12日15:30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8月27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1润和软件法律意见书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5:30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软件大道168号2幢西二楼智能化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76824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730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69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400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640%。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27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85224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7944%。

2、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润和软件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召集人资格及查验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及签到名册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579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92%;反对1296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2%;弃权349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3润和软件法律意见书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润和软件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宋雨钊______________

常桂铷______________

2024年9月12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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