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034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4288174000
名 称关于对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君、于扬利、董世才:
经查,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7000万元至9800万元。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度经审计业绩与业绩预告存在差异暨董事会致歉的公告》,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27496.13万元。
你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一款的规定。赵君作为公司董事长,于扬利作为公司总经理,董世才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赵君、于扬利、董世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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