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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1号

中国证监会 09-03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31号

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

经查,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森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迪森股份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其中,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迪森股份与永禾一签订《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时间、受诉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在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中,迪森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

迪森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迪森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燕芳、董事会秘书余咏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迪森股份、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26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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