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300335证券简称:迪森股份公告编号:2024-028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中指出“公司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据此公司现对相应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中关于“或有事项”的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本次更正不涉及财务信息的更正,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任何影响。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一、更正内容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之“承诺及或有事项”的“或有事项”及审计报告
中“财务报表附注”之“承诺及或有事项”的“或有事项”。
更正前:
《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
于 2010 年 8 月 7 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
及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于2017年
12月12日解除;(2)双方确认并同意,迪森公司将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
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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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4054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迪森公司
支付上述款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0元,自2018年2月至
2019年1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410000.00元,自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
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127578.00元。(3)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给
永禾一公司;(4)案件受理费217854.6元,减半收取计108927.3元,由迪森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54463.7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中的27884054.00元给付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
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
1995905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人民币8925000.00元并支付自
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按照1‰/天计算,暂计算
至2017年8月10日,暂计算为33915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987716.2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
于 2010 年 8 月 7 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
及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于2017年
12月12日解除;(2)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将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
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价
28884054.00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本公司
支付上述款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0元,自2018年2月至
2019年1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410000.00元,自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
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127578.00元。(3)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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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永禾一公司;(4)案件受理费217854.6元,减半收取计108927.3元,由本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54463.7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中的27884054.00元给付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
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
1995905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人民币8925000.00元并支付自
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按照1‰/天计算,暂计算
至2017年8月10日,暂计算为33915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987716.2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2022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永禾一公司)因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
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
于2017年12月12日解除;*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将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
价28884054.00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0元,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410000.00元,自2019年2月至2020年
7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1275781.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2台20
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
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案件受理费217854.6元,减半收取计108927.3元,由本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54463.7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中的27884054.00元给付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
19959054.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人民币8925000.00元并支付自
第3页共6页关于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的更正公告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按照1‰/天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暂计算为339150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987716.2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永禾一公司)因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
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
于2017年12月12日解除;*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将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
价28884054.00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0元,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410000.00元,自2019年2月至2020年
7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1275781.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2台20
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
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案件受理费217854.6元,减半收取计108927.30元,由本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54463.70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中的27884054.00元给付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
19959054.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人民币8925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按照1‰/天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暂计算为339150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987716.2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更正后: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永
第4页共6页关于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的更正公告禾一公司)因于2015年11月9日签订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于2017年12月12日解除;2)双方确
认并同意,本公司将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价28884054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2017年12月30日
前支付1000000.00元,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
410000.00元,自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1275781.00元;3)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给永禾一公司;4)案件受理费
217854.60元,减半收取计108927.30元,由本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
负担一半计54463.70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约定支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款项中的27884054元给付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7884054元;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3月1日起算,以人民币2788405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付清之日止);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27884054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承担全部执行费用。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更正外,2019年至2023年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更正不涉及财务数据调整,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编制过程的审核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更正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更正版)》、《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更正版)》、
《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2020年年度报告(更正版)》、《2020年年度
第5页共6页关于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的更正公告审计报告(更正版)》、《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2021年年度报告(更正版)》、《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更正版)》、《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
《2022年年度报告(更正版)》、《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更正版)》、《202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版)》《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更正版)》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