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陈燕芳、余咏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39号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陈燕芳、余咏芳: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1号),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其中,在2019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中,与永禾一签订《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时间、受诉法
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在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中,你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第1.4条和第5.1.1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陈燕芳、董事会秘书余咏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
1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和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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