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4证券简称:津膜科技公告编码:2024-058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提证示信性息公披露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金额:争议金额工程款2088.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针对该纠纷所关联的华水仲裁案件
计提预计负债,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冀民终899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原告吕宝明与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一,简称“华水公司”)、公司(被告二)及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
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被告华水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同时判令公司在未支付被告华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由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并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对本案立案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8日下达民
1事判决书((2020)冀01民初277号)。公司因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裁决,本案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4年4月17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冀01民初347号),裁定驳回吕宝明起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1月29日、
2022 年 5 月 13 日、2024 年 4 月 1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二、裁定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蕊,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晶晶,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宁,该公司董事长
2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广胜,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天津中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孟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宝,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天津市好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航
原审第三人:刘相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初347号民事裁定;
2、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总计4271.63万元,其中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3543.79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727.84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等,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针对该纠纷所关联的华水仲裁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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