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1证券简称:苏大维格公告编号:2024-074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22日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6日14:00在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68号公司
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23人,代表公司股份61732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23.9535%,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
60647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
23.53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0人,代表公司股份1084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0.420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67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9%;反对27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7%;弃权91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325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87%;反对27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79%;弃权91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5%。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06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4%;反对337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87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265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38%;反对3377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5%;弃权872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1331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13%;反对317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5%;弃权82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289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42%;反对317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7%;弃权82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74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4%;反对2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3%;弃权63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3329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45%;反对2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8%;弃权637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张隽律师、龚立雯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