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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宜安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28证券简称:宜安科技公告编号:2024-063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至15:00。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4名,代表股份210799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31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

2002237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12名,代表股份105756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13名,代表股份243840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17%。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守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下述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669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65%;反对

245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0%;弃权2674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54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621%;反对245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16%;弃权2674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14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6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78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49%;反对

13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4%;弃权2750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62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982%;反对13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29%;弃权2750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9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8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79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81%;反对13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3%;弃权2648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4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584%;反对13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82%;弃权2648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9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34%。

三、法律意见书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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