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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安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1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一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邮编:410000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1致: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2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15:00在东莞市清溪镇银泉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4名,代表股份21079943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319%。

(1)现场会议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2002237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001%。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12名,代表股份105756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18%。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13名,代表股份243840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1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669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65%;

反对245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0%;弃权

267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54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621%;反对245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的10.0716%;弃权267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966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了《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78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49%;

反对13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4%;弃权

2750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62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982%;反对13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6229%;弃权2750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8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了《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79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81%;

反对13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3%;弃权

264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4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584%;反对13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5782%;弃权264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34%。

表决结果:通过。

6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7(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朱志怡马孟平

经办律师:

侯大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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