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0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号:2024-022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关于原告陈*益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77900.2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民事裁定结果,可以在
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等有关材料,涉及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977900.20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现将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陈*益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
2、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炎林、李询、董事长钟飞鹏、时任总
经理郭汉鹏
3、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977900.20元,其证券代码:300310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号:2024-022
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因公司2017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宜通世纪公司等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4月3日,揭露日为2022年11月5日,基准日为2022年12月16日,基准价为3.78元。各原告均于2018年4月3日至
2022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宜通世纪公司的股票,在2022年11月5日以后,因卖
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产生了损失。本案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调查确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陈铭益、阮存良等10名投资者以宜通世纪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推选陈铭益、阮存良拟任诉讼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
根据双方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陈铭益、阮存良等人主张本案宜通世纪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4月3曰,揭露日为2022年11月5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自2018年4月3日(含)至2022年11月4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2年11月4日闭市后仍持有宜通世纪公司
股票(证券代码:300310),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申请登记,参加本案诉讼,但是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除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证券代码:300310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号:2024-022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8年4月3日(含)至2022年11月4日(含)期间以公
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2年11月4日闭市后仍持有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310)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相关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等有关材料,涉及83位投资者(包括本公告涉及的10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
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涉及金额合计约740万元。其中,63位投资者诉讼已经法院调解,涉及金额约274万元;7位投资者诉讼原告已撤诉;2位投资者诉讼已一审判决,涉及金额约4万元,目前尚在二审程序中;其它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最终影响将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情况而定。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民事裁定结果,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证券代码:300310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号:2024-022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