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8证券简称:中际旭创公告编号:2024-076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168号苏州旭创光电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王晓东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84人,代表股份454868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7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72057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69人,代表股份
282810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72人,代表股份184176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59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62人,代表股份183116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2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
所见证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555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反对231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
权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863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0%;反对231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弃权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5458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4%;反对19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弃
权85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89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3%;反对19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弃权85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顾介通律师、乔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际旭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