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信息披露、日常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
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该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关注。
第七条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以及相关会议的召集及组织,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