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证券简称:聚飞光电公告编号:2024-067
债券代码:123050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飞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赎回价格:101.57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2.50%,且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核准的价格为准。
2、可转债赎回条件满足日:2024年11月5日
3、可转债停止交易日:2024年11月26日
4、可转债停止转股日:2024年11月29日
5、可转债赎回登记日:2024年11月28日
6、可转债赎回日:2024年11月29日
7、发行人赎回资金到账日(到达中国结算账户):2024年12月4日
8、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4年12月6日
9、赎回类别:全部赎回
10、根据安排,截至2024年11月28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聚飞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聚飞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摘牌,特提醒“聚飞转债”持券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债券持有人持有的“聚飞转债”如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转股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赎回的情形。
11、债券持有人若转股,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投资者不符合创业板股票
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聚飞转债”转换为股票,特提请投资者关注不能转股的风险。
112、风险提示:根据安排,截至2024年11月28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聚飞转债”,将按照101.57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因目前“聚飞转债”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聚飞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如果投资者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自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A股股票已满足在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 15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飞转债”当期转股价格(4.77元/股)的130%(含130%),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
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聚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聚飞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2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发行了7046881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
70468.81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70468.81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386号”文同意,公司70468.81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5月15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飞转债”,债券代码“123050”。
3、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10月20日至2026年4月13日止。
2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5.28元/股。
2020年7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因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2780232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10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原
5.28元/股调整为5.1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7月10日起生效。
2021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因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277713651股剔除已回购股份7773896股后的1269939755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30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5.18元/股调整为5.0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30日起生效。
2022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342323281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1012976股后的1321310305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6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5.08元/股调整为4.9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6日起生效。
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342293237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1012976股后的1321280261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
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21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4.98元/
股调整为4.8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21日起生效。
2024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342299299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1012976股后的1321286323股为基数,
3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
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17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4.88元/
股调整为4.7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17日起生效。
2024年9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注销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注销12334576股,“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4.78元/股调整为4.7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9月27日起生效。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的情况
1、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的情况
自 2024 年 10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日期间,公司 A 股股票已满足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飞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4.77元/股)的130%(含130%),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
4款。
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
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聚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后续“聚飞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登记日、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宜。
三、赎回实施安排
(一)赎回价格及确认依据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聚飞转债”赎回价格为101.57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2.5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期起息日(2024 年 4 月 14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4年11月29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为229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 IA=B×i×t/365=100×2.5%×229/365=1.57 元/张。
每张债券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1.57=101.57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结算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二)赎回对象截至赎回登记日(2024年11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全体“聚飞转债”持有人。
(三)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赎回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通告“聚飞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52、“聚飞转债”自2024年11月26日起停止交易。
3、“聚飞转债”自2024年11月29日起停止转股。
4、2024年11月29日为“聚飞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
记日(2024年11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聚飞转债”。本次
赎回完成后,“聚飞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5、2024年12月4日为发行人资金到账日(到达中国结算账户),2024年
12月6日为赎回款到达“聚飞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聚飞转债”赎回款
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聚飞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7、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Z 飞转债
(四)、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4号
联系电话:0755-29646311
联系邮箱:jfzq@jfled.com.cn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聚飞转债”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本次“聚飞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
“聚飞转债”的情形。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聚飞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2、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00元,转换成股份
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1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
6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
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付利息。
3、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的新增股份,可于转股
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并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聚飞
转债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