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邢美正、高四清、于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72号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邢美正、高四清、于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
223号)《关于对邢美正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4号),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
一是使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你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间持有的理财产品最高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临时公告。二是使用自
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过授权额度。2023年至2024年,你公司部分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2.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1你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关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授权不明确。2021年至2023年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多个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3.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
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你公司与时任监事曹
石麟共同投资深圳市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根据法律法
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3条、第
10.2.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4.1.1条、5.1.1条、7.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4.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5.3.3条的规定,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5.4条、第6.3.8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5.11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2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1.2条的规定。
邢美正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四清作为公司时任
总经理、于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9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4.2.2条、5.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4.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1.3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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