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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缠身!聚飞光电被责令改正

中国证券报 11-26 07:25

由于存在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聚飞光电于11月25日晚间公告,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此外,深圳证监局认为,聚飞光电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美正、时任总经理高四清、董事会秘书于芳,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这些人员被出具《关于对邢美正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警示函》”)。

责令公司改正

聚飞光电11月25日晚间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警示函》。

《责令改正决定书》显示,经查,公司存在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方面,《责令改正决定书》提到,一是使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过授权额度。2021年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间持有的理财产品最高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临时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此外,2023年至2024年,公司部分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不符合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方面,《责令改正决定书》提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关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授权不明确。2021年至2023年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多个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情形不符合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方面,《责令改正决定书》提到,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公司与时任监事曹石麟共同投资深圳市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方面,《责令改正决定书》提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

相关人员被出具警示函

此外,深圳证监局认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美正、时任总经理高四清、董事会秘书于芳,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邢美正、高四清、于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聚飞光电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且已针对上述部分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和披露。后续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运作,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依据聚飞光电公告,公司专业从事SMD LED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营业务属于LED封装。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电脑、液晶电视、显示系统、车载电子、智慧照明、健康检测、智能穿戴、光传感等领域。

11月25日晚间,公司还发布关于聚飞转债赎回实施暨即将停止转股的重要提示性公告。公告显示,11月26日至28日收市前,持有“聚飞转债”的投资者仍可进行转股;11月28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聚飞转债”将停止转股,剩余可转债将按照101.57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损失。截至11月25日收市后,距离11月29日(“聚飞转债”赎回日)仅剩3个交易日。债券持有人若转股,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投资者不符合创业板股票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聚飞转债”转换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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