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ST峡创 公告编号:2024-049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4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
号楼17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姚庆喜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5498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9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5497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9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和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2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809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机减持参股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05%;反对1489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0%;弃权3545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964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51%;反对1489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00%;弃权3545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及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3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542%;反对249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72%;弃权56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753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542%;反对24916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72%;弃权56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86%。
关联股东平潭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
(106689174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指派吴元星、江建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