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9证券简称:富春股份公告编号:2024-057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
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10月2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0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
楼六楼会议室
1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福章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691229485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5人,代表股份1873987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46322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71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9人,代表股份27665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0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0人,代表股份39627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961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9人,代表股份27665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
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2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7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反对7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3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28%;反对7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791%;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1%。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71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9%;反对7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5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09%;反对74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791%;弃权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0%。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3同意187221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3%;反对9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30%;反对9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926%;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4%。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
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43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9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33%;反对9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926%;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1%。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4同意186805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2%;反对11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弃权4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9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189%;反对11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9465%;弃权4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46%。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7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8%;反对75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弃权4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3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888%;反对75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094%;弃权4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18%。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84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036%;反对75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弃权4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7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854%;反对75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094%;弃权4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53%。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