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5证券简称:三六五网公告编号:2024-017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3208377.78元,以及逾
期利息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案件二:本金及利息共计
人民币23387416.67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案件三: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8388053.34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案件四:本金人民币219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案件一和案件二是公司今年年初就发起诉讼近期才予以受理,因此其所涉及金额,公司已在2023年度根据谨慎原则进行了单项计提,预计对本年度及以后年度损益的影响主要为后续追回款项会冲减追回当期的信用减值损失(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案件三和案件四目前已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且截至本公告日保全的财产价值,小贷公司基于当前获得的信息初步测算认为基本可以覆盖诉讼金额;但因相关案
件目前尚处于受理阶段,未来诉讼进展存在不确定性;而且根据有关会计准则也需要在各报告期末根据该报告期末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因此这两项诉讼对公司本年度或以后年度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和经审计机构审计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京市三
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分别就孙某等被告(注:此案以下简称“案件一”)、北京JABYPM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ABY”)等被告(注:此案以下简称“案件二“)、黄某军等被告(注:此案以下简称“案件三”)、伏某等被告(注:此案以下简称“案件四“)借款违约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已先后收到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案件一出具的(2024)苏0105民初9476号受理通知、对案件二出具的(2024)苏0105
民初9479号受理通知、对案件三出具的(2024)苏0105民初9408号受理通知、对
案件四出具的(2024)苏0105民初9404号受理通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均为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孙某身份证号 110105197xxxxxxx49、被告二罗某,身份证号
110101197xxxxxxx18、被告三北京 JABYPM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xxxxxxxK、被告四刘某,身份证号 110104198xxxxxxx32、被告五赵
某、身份证号 110106195xxxxxxx23、被告六孙某,居民身份证号码:
110105195xxxxxxx37、被告七谢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xxxxxxx68、被
告八杨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xxxxxxx15、被告九原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7xxxxxxx2X、被告十赵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3198xxxxxxx94。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七、被告八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为被告一提供借款1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0天;协议规定如被告一违反合同约定,除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逾期利息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被告二为被告一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另外被告三、被告四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一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孙某、赵某、孙某、谢某、杨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以各自名下的不动产为抵押物,为被告一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后原告与被告孙某、赵某、孙某、谢某均已办理了相应抵押登记。
被告罗某、原某、赵某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确认函》,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被告一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后原告已于2023年6月16日向被告一账户汇入借款共计1300万元,被告一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然而,被告一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一立即还全部欠款并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同时有权要求各被告二至被告十对被告一欠原告债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208377.78元,并按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支付至实际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0元、保全担保费10736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抵
押顺位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五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六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抵
押顺位优先受偿;
7、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七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抵
押顺位优先受偿;
8、请求判令被告八以北京市朝阳区林萃东路 X 号院 X 号楼 2 层 2 单元 201
价值为限,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9、请求判令被告九以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 X 号楼 8 层 A 座 2 区 805 价值为限,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10、请求判令被告十以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内西大街 X号院 1、2、3、4、5、
6、7号楼 X号楼 3 至 4层* -3-102价值为限,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11、请求判令十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
(一)、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JABYPM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xxxxxxxK;被告
二孙某身份证号110105197xxxxxxx49、被告三罗某,身份证号
110101197xxxxxxx18、被告四刘某,身份证号110104198xxxxxxx32、被告五赵某、身份证号110106195xxxxxxx23、被告六孙某,居民身份证号码:
110105195xxxxxxx37、被告七谢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xxxxxxx68、被
告八杨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xxxxxxx15、被告九原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7xxxxxxx2X、被告十赵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3198xxxxxxx94。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3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孙某、被告三罗某、被告七谢某、被
告八杨某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为被告一提供借款2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0天;协议规定如被告一违反合同约定,除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逾期利息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被告二孙某、被告三罗某、被告四刘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被告一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孙某、赵某、孙某、谢某、杨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被告原某、赵某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确认函》,为被告一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后原告与被告孙某、赵某、孙某、谢某已办理了相应抵押登记,与被告原某、赵某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后原告已按被告一要求,向被告一指定账户汇入借款2300万元,被告一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然而,被告一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一立即还全部欠款并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同时有权要求被告二至被告十对被告一欠原告债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利息387416.67元,并按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支付至实际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150000元、保全担保费1896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孙某、被告三罗某、被告四刘某对被告一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孙某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
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五赵某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
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六孙某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
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7、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七谢某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8、请求判令被告八杨某以北京市朝阳区林萃东路 X 号院 X 号楼 2 层 2 单元
201价值为限,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10、请求判令被告九原某以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 x 号楼 8 层 A 座 2 区 805
价值为限,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11、请求判令被告十赵某以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内西大街 x 号院 1、2、3、
4、5、6、7 号楼 x 号楼 3 至 4 层* -3-102 价值为限,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12、请求判令十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三
(一)、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黄某军,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xxxxxxx11;被告二詹某,身份证号310104197xxxxxxx26;被告三上海YZ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xxxxxxxF;被告四唐某,身份证号350103198xxxxxxx37;被告五伏某
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xxxxxxx74,;被告六顾某鹤居民身份证号码:
310230198xxxxxxx5X;被告七施某骏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8xxxxxxx19;
被告八伏某德 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xxxxxxx X;被告九王某宏居民身
份证号码:513025197xxxxxxx90;被告十上海MYXX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10120MAxxxxxxxG;被告十一上海SS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10230MAxxxxxxxA;被告十二上海XBLT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1012055xxxxxxxB。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4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为被告一提
供借款1821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同时被告二作为保证人,为被告一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被告唐某、伏某、顾某鹤、施某骏、伏某德、王某宏、上海 MYXX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SS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
XBLT 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担保确认函》,均为被告一上述 1821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诉讼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但保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
后原告已于2024年1月31日向被告一账户汇入借款1821万元,被告一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然而,被告一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告,各被告始终拖延、推诿,迄今尚未清偿。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210000元及利息178053.34元,并按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支付至实际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152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四:
(一)、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伏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xxxxxxx74,;被告二李某莉;被告
三上海 YZ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xxxxxxxF;被告四顾某鹤,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8xxxxxxx5X;被告五施某骏,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8xxxxxxx19;被告六伏某德,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xxxxxxxX;被告七王某宏,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xxxxxxx90;被告八:上海 MYXX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xxxxxxxG;被告九:上海 SS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xxxxxxxA;被告十:上海 XBLT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5xxxxxxxB。(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4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为被告一
提供借款219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同时被告二李某莉作为保证人,为被告一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被告三上海 YZ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被告顾某鹤、施某骏、伏某德、王某宏、上海 MUXX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SS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 XBLT 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担保确认函》,均为被告一上述 219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诉讼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但保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
后原告已于2024年2月1日向被告一账户汇入借款2190万元,被告一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然而,被告一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告,各被告始终拖延、推诿,迄今尚未清偿。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900000元;并按协议约定的
违约条款支付至实际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184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对被告一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未结案的小额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一和案件二是公司今年年初就发起诉讼并且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近日才正式受理的;因此这两个案件所涉及金额,公司已在2023年度根据谨慎原则进行了单项计提,预计对本年度及以后年度损益的影响主要为后续追回款项会冲减追回当期的信用减值损失,从而可能增加追回当期的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案件三和案件四目前已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且截至本公告日保全的财产价值,小贷公司基于当前获得的信息初步测算认为基本可以覆盖诉讼金额;但因相关案
件目前尚处于受理阶段,未来诉讼进展存在不确定性;而且根据有关会计准则也需要在各报告期末根据该报告期末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因此这两项诉讼对公司本年度或以后年度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和经审计机构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个案件的《民事起诉状》;
2、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缴款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