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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纳千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0924第0537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0924第0537号

致: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委派律师于2024年9月24日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并就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公司的承诺与保证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等问题发表意见,基于以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情况如下:

2024年9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4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9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97518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587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2214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96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2016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

以上议案为对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临时议案,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会议通知》的公告。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李芳:

刘金升: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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