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证券简称:利德曼公告编号:2024-068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46.35%)的提名,经公司监事会一致审核通过,同意提名欧阳钰清女士(简历附后)为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上述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当选后,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将与两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林冠宇先生和吴亚宁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根据有关规定,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选举产生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特此公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12日附件:
1、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欧阳钰清女士,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2008年6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任职于松下*万宝(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担任税务会计;2010年8月至2016年3月任职于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担任财务部助理经理;
2016年4月至今任职于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财
务部主管,现任财务资金部副总监;2019年1月起,任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欧阳钰清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现任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副总监。欧阳钰清女士与公司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来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林冠宇先生,1987年出生,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硕士,中级会计师。2013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就职于广垦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历任主办会计、下属新加坡公司财务经理、下属泰国泰华树胶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就职于广东海大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总部资金经理,负责海外及香港公司资金管理业务。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就职于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历任广州创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诺诚健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派驻财务总监。2021年8月加入公司,曾担任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担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自
2021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林冠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近三年来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吴亚宁女士,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任职于北京国创富盛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力资源工作;2017年10月至今任职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绩效薪酬经理,现任人力行政总监;2019年3月起,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吴亚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近三年来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