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24336号
中国·北京·东城区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电话(Tel):+8610-52213236/52213237/52213238/52213239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24336号
致: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签署的《云服务意向合作协议》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签署的《云服务意向合作协议》等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盖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相符。
3、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经核查,飞利信本次签署《云服务意向合作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为某人工智能头部企业,其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合同相对方与飞利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律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飞利信签署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1、根据公司提供的《云服务意向合作协议》,该协议已由飞利信和合同相对方盖章,该协议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提供的《云服务意向合作协议》及相关公告,该合同的标的为
算力技术服务,该合同已就采购方式、验收、意向合作范围、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的开通、终止与变更、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等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需签订采购协议/订单。
本所律师认为,《云服务意向合作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飞利信签署协议的主体资格;《云服务意向合作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东城区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邓文胜:
马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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