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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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2
第二部分期间变化情况······································································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
四、发行人的设立···········································································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9
六、发起人和股东···········································································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1
八、发行人的业务··········································································1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3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4
二十二、结论意见··········································································34
4-1-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贵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第一部分引言
就贵公司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本所律师已于2023年11月1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3年12月2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4年7月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原申报材料中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现发行人已对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披露,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或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关日期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日期
截止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内”)有关事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
4-1-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期间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于
2023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8月18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3年9月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各项议案及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内容。
2024年7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修改了关于项目效益的内容并更新了其他内容。
2024年8月2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024年9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撤销或变更上述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程序及范围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外,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4-1-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并持续交易,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7号》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应满足的各项基本条件逐项重新进行了核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4-1-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告文件、发行人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24〕746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声明,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天健会计师已为发行人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
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公开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
《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5)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4-1-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根据《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
《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及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研发总部及企业微电网系统升级项目、企业微电网产品技术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总部及企业微电网系统升级项目、企业微电网产品技术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及人数、发行价格、认购方式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1-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1)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
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且发行对象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向发
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5.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
4-1-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当时适用之《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期间内,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仍保持了独立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情况。
1.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股份性质
(%)
4-1-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股份性质
(%)
29398491限售条件流通股
1周中18.26
979949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3480000016.2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吴建明159294367.4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983314限售条件流通股
4朱芳5.58
299443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姜龙104209534.8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汤建军62844462.9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59226992.7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金
8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45592732.1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
931726001.4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
10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29801001.3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券投资基金
2.期间内,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住所等发生了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8日,其目前持有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4679365160T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25万元,经营期限自2008年9月8日至长期,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 328 号 7 幢 7 层 J9430 室,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为企业解散提供清算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周中395.0075.2381
2罗叶兰70.0013.3333
3方严15.002.8571
4严小军10.001.9048
5沈若娴10.001.9048
6宗寿松10.001.9048
4-1-1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7杨广亮10.001.9048
8陶爱武5.000.9524
合计525.00100.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除前述变化外,发行人之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亦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股权清晰。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安科瑞新能源因发行人业务布局调整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外,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主要许可或资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主要许可或资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主要许可或资质变化及新增情况如下: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序生产者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号
202401032029年6
1 发行人 电动机保护器 ARD2,ARD2L
04640918月17日
4-1-1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生产者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号
A-BLJC-2LROE I1 1W-集中电源集中控制
江苏安 A430(主型) 型消防应急标志灯 20190818 2029 年 4
2 A-BLJC-1LROE II 1W-
科瑞 具 A-BLJC-2LROE 15000417 月 29 日
A431
II1W-A430 A-BLJC-10E II 1W-A431F江苏安202408182029年5
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A-D-1KVA-A200LT
科瑞15000707月29日集中电源集中控制
江苏安 A-BLJC-2LROEII1W- 20240818 2029 年 5
4型消防应急标志灯
科瑞 MA430H 15000704 月 29 日具集中电源集中控制
江苏安 A-BLJC-1LREII1W- 20240818 2029 年 5
5型消防应急标志灯
科瑞 A431TR 15000702 月 29 日具集中电源集中控制
江苏安 型消防应急标志灯 A-BLJC-1OEII1W- 20240818 2029 年 5
6
科瑞 具 A-BLJC- MA431H 15000705 月 29 日
1OEII1W-MA431H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
江苏安 A-BLJC-1LREII1W- 20240818 2029 年 5
7 具 A-BLJC-
科瑞 A431TRM 15000703 月 29 日
1LREII1W-
A431TRM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
江苏安 A-BLJC-2LROEIII1W- 20240818 2029 年 5
8 具 A-BLJC-
科瑞 MA430BGP 15000706 月 29 日
2LROEIII1W-
MA430BGP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
江苏安 A-BLJC-2LROEII1W- 20240818 2029 年 5
9 具 A-BLJC-
科瑞 MA430BP 15000700 月 29 日
2LROEII1W-
MA430BP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
江苏安 A-BLJC-2LROEIII1W- 20240818 2029 年 5
10 具 A-BLJC-
科瑞 MA430BGH 15000701 月 29 日
2LROEIII1W-
MA430BGH
江苏安 ASCB1-63、ARCM630- 20240103 2029 年 6
11小型断路器
科瑞6307659895月16日
江苏安 ASCB1LE-63、 20240103 2029 年 6
12漏电断路器
科瑞 ARCM630LE-63 07659896 月 16 日江苏安剩余电流动作断路202401032029年6
13 ASCM1LE-800
科瑞器07659899月16日
ASCM1LE-400S、
ASCM1LE-400M、
江苏安 剩余电流动作断路 ASCM1LE-400H、 20240103 2029 年 6
14
科瑞 器 ASCM1LE-630S、 07659898 月 19 日
ASCM1LE-630M、
ASCM1LE-630H
4-1-1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生产者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号
ASCM1LE-125S、
ASCM1LE-125M、
江苏安 剩余电流动作断路 ASCM1LE-125H、 20240103 2029 年 6
15
科瑞 器 ASCM1LE-250S、 07659897 月 19 日
ASCM1LE-250M、
ASCM1LE-250H
2.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序持证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发证机构号主体
AFK-2D. AFK-3D; Ui:
660V Uimp 2.5kV Ue
AC220V(AFK-
2D)/AC380V(AFK-
3D); Ith: 108A; Ie:
发行 45A、55A、中国质量
CQC2410 2031 年 6
1复合开关
人 80A;Qe:30kvar(45A)、认证中心
7421524月2日
36kvar(55A)、 有限公司
53kvar(80A);使用类
别:AC-
6b;Us:DC12V;极数:
3P
AZG 主母线:
综合柜(低 InA=630A~100AIcw= CQC2013 中国质量发行2031年9
2 压成套开关 15kA;Un=400V、 01030163 认证中心
人月17日
设备) 230VUi=660V;50Hz;I 2947 有限公司
P54;户内型
ANDPF 主母线:
精密列头柜 CQC2016 中国质量
发行 InA=400A~16AIcw=6 2031 年 9
3(低压成套01030189认证中心人 kA;Un=400VUi=690V 月 10 日开关设备)0626有限公司
;50Hz;IP20;户内型应急管理江苏组合式电气
073244852029年6部消防产
4 安 科 火灾监控探 ARCM60 0-Z(主型)
0324R0M 月 12 日 品合格评
瑞测器定中心江苏钛和认证
消防设备电 33124XF1 2029 年 6
5 安 科 AFPM100/B(主型) (上海)
源监控系统215月24日瑞有限公司
AZX-Z 主母线:
江苏 智能用电箱 InA=100A~10AIcw=1 CQC2019 中国质量
2031年96 安 科 (低压成套 0kA;Un=380VUi=660 01030114 认证中心瑞 开关设备) V;50Hz;IP54;户外型;
月17日
7195有限公司
最大回路数:1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序证书计量器具主体型号规格精准度获证日期号编号名称
4-1-1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证书计量器具主体型号规格精准度获证日期号编号名称
3×220/380V,
0.01-0.05(6)A
1(6)A、0.1-
0.5(80)A
10(80)A3×57.7/1
00V,0.01-
有功
江苏 2024 三相四线 0.05(6)A
EB00 DTSD1352 C 级、 2024 年 5
1 安科 电子式电 1(6)A、0.1-
13-系列
瑞 能表 0.5(80)A无功2月16日
32
10(80)A 级
3×57.7/100V,
0.01-0.05(6)A
1(6)A. 0.1-0.5
(80)A 10
(80)A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登记和认定等证书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境外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出具日,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1668号《审计报告》、1188号《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4〕746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等资料,发行人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均在99%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4-1-1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或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前述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为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4-1-1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披露了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期间内,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变化情况
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安科瑞新能源因发行人业务布局调整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安科瑞新能源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外,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土地、房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前述土地、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的情况变化如下:
1.注册商标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9项境内注册商标并取得了1503743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在新西兰的注册核准,具体如下:
(1)境内注册商标:
序商标核定使用取得商标名称注册号有效期限号权人商品类别方式
4-1-1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商标核定使用取得商标名称注册号有效期限号权人商品类别方式安科
2024年1月21日至申请
1瑞电72813999第42类
2034年1月20日取得
能安科
2024年1月28日至申请
2瑞电72845019第9类
2034年1月27日取得
能安科
2024年2月14日至申请
3瑞电72786945第37类
2034年2月13日取得
能安科
2024年3月7日至申请
4瑞电73909489第37类
2024年3月6日取得能
安科
2024年3月7日至申请
5瑞电73909500第9类
2024年3月6日取得
能安科
2024年3月14日至申请
6瑞电73931577第42类
2034年3月13日取得能
安科
2024年3月14日至申请
7瑞电73920529第42类
2034年3月13日取得能
安科
2024年5月21日至申请
8瑞电73919009第9类
2034年5月20日取得能
安科
2024年5月21日至申请
9瑞电73927505第37类
2034年5月20日取得能
(2)境外注册商标商核定序标使用
商标名称国家/地区注册号有效期限号权商品人类别
澳大利亚,英国,印度尼西亚,以色列,印度,日本,柬埔寨,大韩民国,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土耳其,美国,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瑞发至2029士,捷克共和国,德国,西班第9
1行1503743年8月5牙,法国,意大利,波兰,葡类人日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乌克兰,越南,埃及,突尼斯,新西兰,芬兰,奥地利,白俄罗斯,匈牙利,丹麦,哈萨克斯坦
2.专利
4-1-1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42项专利,具体如下:
序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专利取得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号日日类型方式一种用于发行人,江苏 ZL201910 2019 年 3 2024 年 4 申请
1 IGBT 模块的 发明
安科瑞251697.2月29日月30日取得温度检测电路
2022年发行人,江苏 一种防水出线 ZL202223 2024 年 1 实用 申请
211月24
安科瑞结构150874.4月23日新型取得日发行人,江苏一种彩屏微机 ZL202320 2023 年 3 2024 年 1 实用 申请
3安科瑞,安科
保护装置382298.1月3日月23日新型取得瑞研究院发行人,江苏一种离线系统 ZL202321 2023 年 7 2024 年 1 实用 申请
4安科瑞,安科
绝缘监测装置710991.3月3日月5日新型取得瑞研究院发行人,江苏一种可升降调ZL202321 2023 年 7 2024 年 1 实用 申请
5安科瑞,安科节高度固定线
930898.3月21日月12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缆的装置发行人,江苏一种无线通讯ZL202322 2023 年 8 2024 年 2 实用 申请
6安科瑞,安科的光伏汇流采
052507.9月2日月2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集装置发行人,江苏一种开关量输ZL202322 2023 年 8 2024 年 2 实用 申请
7安科瑞,安科入晶体管输出
177184.6月14日月13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信号隔离器发行人,江苏2023年一种灯具安装 ZL202323 2024 年 6 实用 申请
8安科瑞,安科12月11
机构368464.1月28日新型取得瑞研究院日发行人,江苏一种先进先出ZL202323 2023 年 2024 年 6 实用 申请
9安科瑞,安科的物料存储装
336861.012月8日月28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置发行人,江苏2023年一种电流测量 ZL202323 2024 年 6 实用 申请
10安科瑞,安科11月30
装置241709.4月14日新型取得瑞研究院日发行人,江苏一种风电用交ZL202322 2023 年 2024 年 6 实用 申请
11安科瑞,安科流电流检测装
965235.111月3日月14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置发行人,江苏一种带无线测ZL202323 2023 年 2024 年 6 实用 申请
12安科瑞,安科温功能的低压
299327.712月5日月14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保护测控装置发行人,江苏一种用于直流2023年ZL202322 2024 年 5 实用 申请
13安科瑞,安科列头柜的电流10月16
756876.6月28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测量装置日发行人,江苏一种智能型高ZL202322 2023 年 8 2024 年 5 实用 申请
14安科瑞,安科精度电流测量
214600.5月17日月28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装置
4-1-1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专利取得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号日日类型方式发行人,江苏一种蓄电池的 ZL202322 2023 年 9 2024 年 5 实用 申请
15安科瑞,安科
在线监测系统521734.1月18日月10日新型取得瑞研究院发行人,江苏一种多通道的ZL202322 2023 年 9 2024 年 5 实用 申请
16安科瑞,安科电流及漏电流
521737.5月18日月10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监控装置一种用于数据发行人,江苏中心列头柜的 ZL202322 2023 年 9 2024 年 4 实用 申请
17安科瑞,安科
交流主路监控 521738.X 月 18 日 月 16 日 新型 取得瑞研究院装置发行人,江苏一种导轨式安 ZL202322 2023 年 8 2024 年 3 实用 申请
18安科瑞,安科
装机构306744.3月28日月22日新型取得瑞研究院发行人,江苏一种用于导轨ZL202322 2023 年 8 2024 年 3 实用 申请
19安科瑞,安科式安装的活动
306748.1月28日月22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卡板结构发行人,江苏一种开合式多ZL202322 2023 年 8 2024 年 3 实用 申请
20安科瑞,安科回路光伏电流
326798.6月29日月19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采集装置发行人,江苏一种开关量输ZL202322 2023 年 8 2024 年 3 实用 申请
21安科瑞,安科入继电器输出
173388.2月11日月19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信号隔离装置发行人,江苏一种用于窗帘ZL202322 2023 年 8 2024 年 3 实用 申请
22安科瑞,安科电机控制的继
217328.6月16日月19日新型取得
瑞研究院电器互锁电路发行人,江苏一种双通道电 ZL202322 2023 年 8 2024 年 3 实用 申请
23安科瑞,安科
流测量装置 199606.X 月 16 日 月 15 日 新型 取得瑞研究院
一种直流充电 ZL202321 2023 年 7 2024 年 2 实用 申请
24安科瑞电能
系统918543.2月20日月2日新型取得用于工控机触
2022年发行人,江苏 摸屏的配电室 ZL202230 2024 年 1 外观 申请
2511月14
安科瑞系统图形用户757495.8月19日设计取得日界面发行人,江苏调光驱动从机ZL202330 2023 年 7 2024 年 2 外观 申请26 安科瑞,安科 (ASL20/SD2/
428650.6月10日月2日设计取得瑞研究院16)发行人,江苏边缘计算主机ZL202330 2023 年 7 2024 年 2 外观 申请27 安科瑞,安科 (ASL220/MA
428653.X 月 10 日 月 2 日 设计 取得瑞研究院 IN)发行人,江苏边缘计算主机ZL202330 2023 年 7 2024 年 2 外观 申请28 安科瑞,安科 (ASL210/MA
428651.0月10日月2日设计取得瑞研究院 IN)智慧用电在线发行人,江苏监控装置 ZL202330 2023 年 8 2024 年 1 外观 申请
29安科瑞,安科
(AHEM100/Ⅰ 494691.5 月 4 日 月 12 日 设计 取得瑞研究院
)
4-1-1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专利取得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号日日类型方式智慧用电在线发行人,江苏监控装置 ZL202330 2023 年 8 2024 年 1 外观 申请
30安科瑞,安科
(AHEM100/Ⅱ 494764.0 月 4 日 月 12 日 设计 取得瑞研究院
)发行人,江苏终端智能用电 ZL202330 2023 年 8 2024 年 2 外观 申请
31安科瑞,安科
监测模块551327.8月28日月6日设计取得瑞研究院发行人,江苏智能网关ZL202330 2023 年 8 2024 年 2 外观 申请32 安科瑞,安科 (ASCB1/MS
551329.7月28日月6日设计取得瑞研究院)发行人,江苏低压保护测控2023年ZL202330 2024 年 6 外观 申请
33安科瑞,安科装置12月14
822298.4月14日设计取得
瑞研究院 (ALP500) 日发行人,江苏直流电能表ZL202330 2023 年 2024 年 5 外观 申请34 安科瑞,安科 (DJSF1352-
727601.211月8日月10日设计取得瑞研究院 RN-2)发行人,江苏直流电能表ZL202330 2023 年 2024 年 5 外观 申请35 安科瑞,安科 (DJSF1352-
727600.811月8日月10日设计取得瑞研究院 RN-6)发行人,江苏剩余电流监测2023年ZL202330 2024 年 5 外观 申请36 安科瑞,安科 仪(ASJ60- 11 月 30
786351.X 月 10 日 设计 取得瑞研究院 LD1A) 日储能用三相系发行人,江苏列仪表 ZL202330 2023 年 2024 年 4 外观 申请
37安科瑞,安科
(ADL400N- 727598.4 11 月 8 日 月 16 日 设计 取得瑞研究院
CT)储能用单相系发行人,江苏列仪表 ZL202330 2023 年 2024 年 4 外观 申请
38安科瑞,安科
(ADL200N- 727599.9 11 月 8 日 月 16 日 设计 取得瑞研究院
CT)显示屏幕面板发行人,江苏的有源谐波治 ZL202330 2023 年 5 2024 年 4 外观 申请
39安科瑞,安科
理系统用户界330036.6月31日月12日设计取得瑞研究院面显示屏幕面板发行人,江苏的工业型电能 ZL202330 2023 年 5 2024 年 4 外观 申请
40安科瑞,安科
质量治理图形329879.4月31日月12日设计取得瑞研究院用户界面发行人,江苏弧光保护装置ZL202330 2023 年 8 2024 年 3 外观 申请41 安科瑞,安科 (ARB6 系
487360.9月2日月5日设计取得瑞研究院列)发行人,江苏智能通讯管理ZL202330 2023 年 9 2024 年 3 外观 申请42 安科瑞,安科 机(ANet-
574164.5月5日月5日设计取得瑞研究院 1E2SM)
3.软件著作权
4-1-2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11项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软件名称登记号开发完成日号权人日期方式安科瑞精密电源管发行2023年10月受让
1 2024SR0161952 未发表
理软件人23日取得
安科瑞 ATE 无线 发行 2023 年 5 月 2023 年 5 原始
2 2024SR0173614
测温传感器软件人8日月8日取得
安科瑞 ATC800 电 2023 年发行2023年12月原始
3 气接点温度在线监 2024SR0177833 12 月 10
人10日取得测装置软件日
安科瑞 AEM96 三 2023 年发行2023年12月原始
4 相嵌入式电能表软 2024SR0417659 12 月 10
人10日取得件日
Acrel/2000ES 储能 发行 2023 年 1 月 受让
5 2024SR0497720 -
能量管理软件人1日取得
安科瑞 AIM/D100发行2023年6月原始
6 直流绝缘监测仪软 2024SR0879542 -
人1日取得件
安科瑞 ARPM100 江苏
2024年2月2024年2原始
7 系列余压探测器软 安科 2024SR0320514
20日月20日取得
件瑞江苏
安科瑞 AEM 调试 2024 年 3 月 原始
8 安科 2024SR0791953 -
软件22日取得瑞江苏
安科瑞 BM200 隔 2023 年 7 月 受让
9 安科 2024SR0845724 -
离式安全栅软件1日取得瑞安科瑞安科
2024年1月2024年1原始
10 AcrelCloud/3200 预 瑞研 2024SR0765364
29日月29日取得
付费云平台软件究院安科
2023年9月2023年9原始
11 直流充电桩软件 瑞电 2024SR0115886
1日月1日取得
能
(2)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3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 分 别 为 2005SR08368 、 2005SR08370 、 2005SR08367 、 2005SR08371 、
2005SR08369、2005SR08372、2005SR10295、2005SR10296、2005SR10297、
2005SR10298、2005SR15576、2006SR03445、2006SR04695、2006SR12064、
2006SR17165、2006SR17166、2007SR06228、2007SR06229、2008SR18885、
2008SR19525 、 2009SR048154 、 2009SR048156 、 2010SR015086 、
2010SR015087 、 2010SR015092 、 2010SR015124 、 2010SR015123 、
2010SR033575 、 2010SR033576 、 2010SR033708 、 2010SR059147 、
4-1-2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0SR059148 、 2010SR065998 、 2011SR023398 、 2012SR088140 、
2012SR088930)已完成撤销登记。
4.作品著作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20项作品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著作创作完首次发登记日取得作品名称登记号号权人成日期表日期期方式
2022年2022年
安科瑞智能充电 发行 沪作登字-2024-F- 2024 年 原始
111月411月4
桩场景应用图人030450292月4日取得日日
2023年2023年
安全用电云平台 发行 沪作登字-2024-F- 2024 年 原始
27月187月18
可视化大屏图人030450302月4日取得日日
2022年2022年
城镇水务处理系 发行 沪作登字-2024-F- 2024 年 原始
311月911月9
统图人030450312月4日取得日日光伏并网柜保护2022年2022年发行 沪作登字-2024-F- 2024 年 原始
4监测解决方案宣11月2111月21
人030450322月4日取得传图日日
2023年2023年
空调冷热系统组 发行 沪作登字-2024-F- 2024 年 原始
51月281月28
态图人030450332月4日取得日日
2022年2022年
微电网能量管理 发行 沪作登字-2024-F- 2024 年 原始
68月108月10
系统人030450342月4日取得日日
2023年2023年
污水处理系统组 发行 沪作登字-2024-F- 2024 年 原始
71月281月28
态图人030450352月4日取得日日
2023年2023年
安科瑞台历立体 发行 沪作登字-2024-F- 2024 年 原始
89月149月14
场景效果图人030450362月4日取得日日
康远新材料系统 发行 沪作登字-2024-F- 2023 年 2023 年 2024 年 原始
9
图人030450379月1日9月1日2月4日取得
安科瑞能源物联 发行 沪作登字-2024-F- 2023 年 2023 年 2024 年 原始
10
网云平台科技树人030460048月1日8月1日2月6日取得安科瑞企业能源
2023年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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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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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主要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设备包括松下贴片机、地源热泵综合系统、光伏发电系统、SMT、自动化生产线、能耗系
统、屋顶光伏、智能仓储自动化设备等,发行人主要设备的账面净值合计为
1833.93万元。
(五)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申请、受让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未出现产权纠纷。发行人拥有使用权的财产,其权属明确,且已办理了相关手续或签署了有效合同,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房产租赁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租赁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4处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面序承租租赁出租人租赁物业积租赁期限号人用途( 2m )
4-1-2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租赁面序承租租赁出租人租赁物业积租赁期限号人用途( 2m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2024年3月1广州达维物业发行
1道福元南路4号达维102.00日至2025年办公
管理有限公司人商务中心33162月28日成都市成华区成宏路2024年1月四川华晟实业发行
218号1栋1单元17层136.0010日至2027办公
有限公司人
3号年2月9日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3月发行
3白涛经开第八大街108号799.8210日至2025办公
人层704号年3月10日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宏2024年3月东莞市美霖投发行
4业南路7号美霖商务106.6410日至2025办公
资有限公司人楼408室年3月9日
上述租赁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规定,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未办理租赁备案存在被责令改正或处罚的风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中已作出《承诺函》:“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其租赁物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等瑕疵而致使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
用该等物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或要求整
改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现金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因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会影响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有权依据租赁合同使用该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的房产租赁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权利限制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其主要财产上设置的担保如下:
4-1-2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因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受限的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
3335.41万元,因票据池质押担保受限的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为2949.14万元。
除上述已披露的担保情况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披露了发行人签订的重大合同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
6月30日,发行人新增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序合同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签订日期号
1常州智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年度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
2南京宜电慧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年度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
3上海闪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年度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
4苏州富士特电气有限公司年度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
5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
6北京鼎寅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度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
2.采购合同
序合同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签订日期号
1无锡高宏欣电子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1日
2江阴市方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6日
3无锡勤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6日
4上海恒韬电气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9日
余姚市华隆模具塑料制品有限
5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9日
公司技术开发(委
6中国矿业大学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23日
托)合同
7上海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24日
8江苏时讯捷通讯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
3.劳务外包合同
4-1-2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合同外包商名称签署主体采购内容有效期限号金额上海嘉蕴企业服框架2024年1月1日至
1发行人劳务外包服务
务外包有限公司协议2024年12月31日上海嘉蕴企业服框架2024年1月1日至
2安科瑞电商劳务外包服务
务外包有限公司协议2024年12月31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是在正常经营中发生且合法有效的,其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法律风险与法律障碍。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污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方面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除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
额约为977.38万元,其中较大额款项为应收上海沪嘉经济发展中心押金保证金
468.48万元,应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其他款项223.12万元,应
收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50.00万元,应收远景能源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20.00万元,应收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马陆管理所押金保证金17.60万元。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账面余
额约为3653.88万元,其中较大额款项为有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3172.60万元,应付暂收款214.07万元,应付押金及保证金165.61万元,应付其他101.60万元。
4-1-2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发行人正常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
人历次增加注册资本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4-1-2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召开董事会会议5次,监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会议1次。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等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历次重大授权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
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情况。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授权情况变化如下:
2024年9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授权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根据发行人编制的2024年1-6月的《财务
4-1-2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1-6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2024年1-6月发行人10%
江苏安科瑞15%
新加坡安科瑞17%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25%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访谈财务负责人,安科瑞境外子公司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根据发行人编制的2024年1-6月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1-6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2024年5月31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核发的证书编号为沪
RQ-2015-0948 号的《软件企业证书》。
2.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产品证书新增情
况如下:
持证序号证书编号软件名称发证机关有效期至人
安科瑞 AEM96 三相嵌入式电能表软
发行 沪 RC-202 上海市软件 2029 年 5
1 件[简称:安科瑞 AEM96 软件]V2.
人4-1204行业协会月15日
0
发行 沪 RC-202 Acrel-2000ES 储能能量管理软件[简 上海市软件 2029 年 5
2
人 4-1205 称:储能能量管理系统]V1.0 行业协会 月 15 日
3.2024年1-6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1)100号)规定,发行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4-1-2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江苏安科瑞均持有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16)49号,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改为备案制,发行人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若发行人符合备案条件并完成备案,则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0%执行。2023年5月和2024年5月发行人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扶持软件企业,按照10%的税率汇算清缴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
351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判断2024年各项指标符合条件,继续减按10%税
率计缴2024年1-6月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
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发行人及子公司江苏安科瑞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标准,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所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享受的主要(指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享受主要政府补助基本概况如下:
序补助金额补助项目依据文件号(万元)
2024年度1-6月
4-1-3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补助金额补助项目依据文件号(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
1增值税即征即退1436.03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共江阴市南闸街道《印发<南闸街道关于进一步深化产业强市建设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2高质量发展奖27.80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南街委发〔2021〕31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与税收相关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结果信
息公开栏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4-1-3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期间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开披露的产品质量相关的处罚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办理了必要的备案程序,取得了有权机构的批准。
4-1-3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
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或
对本次发行有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确认文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
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或对本次发行有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1-3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对《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作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与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4-1-3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年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杨钊
负责人:颜华荣吕兴伟郭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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