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2024年10月29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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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30在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
8号公司4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大鹏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81名,代表601602317股,其中有效表决股份489105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18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名,代表588084335股,其中有效表决股份475587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4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5名,代表13517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1%;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72名,代表32079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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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8507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57%;反对3582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5%;弃权448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8048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26%;反对3582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83%;弃权448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1%。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李大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李大鹏先生当选,同意48208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5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5063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03%。
2.02选举王军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军华先生当选,同意482069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1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5043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672%。
2.03选举朱晓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朱晓宁先生当选,同意482050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7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5024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086%。
2.04选举郑洪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郑洪伟先生当选,同意482082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4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5057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090%。
2.05选举吴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吴翔先生当选,同意482082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4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5057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090%。
2.06选举韩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韩巍先生当选,同意48208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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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4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5057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087%。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张汉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张汉玉女士当选,同意482090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57%。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5064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13%。
3.02选举杨雄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杨雄先生当选,同意482087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5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5061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31%。
3.03选举沙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沙辉先生当选,同意482087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5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5061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26%。
4、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01选举胡成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胡成春先生当选,同意482077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3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5051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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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选举钟小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钟小萍女士当选,同意482093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6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5068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3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涉及选举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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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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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曹江玮律师
负责人:
徐晨律师徐雪桦律师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
电话:021-52341668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