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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1-11 查看全文

海联讯 --%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或“公司”)拟通过向杭州汽

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

股吸收合并杭汽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的自查论证,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

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后,公司仍然符合 A股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

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

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合上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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