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证券简称:阳光电源公告编号:2025-009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8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3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仁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06人,代表股份947584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07%(公司剔除回购账户总股本20859760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41948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7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00人,代表股份305635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03人,代表股份305636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20%(公司剔除回购账户总股本20859760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00人,代表股份305635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2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682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1%;
反对7519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5%;弃权
3829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734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45%;反对7519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602%;弃权3829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716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3%;
反对448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9%;弃权
386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768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73%;反对448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662%;弃权386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687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3%;
反对4493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2%;弃权403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74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79%;反对4493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701%;弃权403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江文、周奇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