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
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特制定《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制定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及现金流预测情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度的稳定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现金分红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同时不存在章程约定之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分红,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二)股票分红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执行
(一)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
总裁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若符合前述现金分红条件而
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四)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四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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