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证券简称:阳光电源公告编号:2024-074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97.00元/股(含),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4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72.80元/股,最低价为71.38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29428.2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
十七条、十八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
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