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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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林祯律师、凌宇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上午10:00在上海浦东新区川大路518号会
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向公
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上午10:00在上海浦东新区川大路518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公司股份14606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92人,代表公司股份58110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7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4、召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同意
715333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16%;反对113721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9%;弃权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其中同意60384041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75%;反对1606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1%;弃权1985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4%。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均已就上述2项议案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股东有效表决通过。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林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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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