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6证券简称:兴源环境公告编号:2024-062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5、根据公司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投集团”)与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丰科技”)于2023年2月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新投集团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将其直接持有的369205729股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财丰科技行使。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1588号一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雄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线上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孙明非先生现场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9822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446%。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进行投
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92063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61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1569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0.68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442029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3%;反对60720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7%;弃权
30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3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038%;反对607209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960%;弃权3079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4498519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84%;反对49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9%;弃权
39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92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554%;反对49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004%;弃权3975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