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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8-08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0967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011282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125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

经查,2023年9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关联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提供650万元借款,因海通达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情况同比例提供资金,上述借款构成了上市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8号》)第五条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财务总监陈建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监管指引8号》第二十三条、《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忠、陈建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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