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
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人”)作为对贵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要求,对贵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
基于2023年度现场检查,本保荐人提请贵公司关注以下事项:
1、公司存在向公司联营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提供650万元财务资助的情形,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事项涉及本金和利息已经如期归还。针对该事项公司已经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追认。虽
然该事项未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保荐人仍提请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时,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且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均未将此次事项定义为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虽然公司已经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并于2024年8月1日对《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进行更正披露,保荐人仍提请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存放于浙商银行海门支行的金额为10000万元的定期存款其理财到期日为2024年9月4日,为超过了2023年8月28日董事会决议起12个月的情况,该笔定期存款可以在2024年8月28日前提前赎回。保荐人提请公司充分关注该笔理财的后续动态,在董事会授权期限内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处理。
4、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合规
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之盖章页)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