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2024〕7794号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监管函》的关注公告
受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对公司及其发行的相关债项进行了信用评级。除评级委托关系外,联合资信、评级人员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根据联合资信最近的评级报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通光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公司委托联合资信评级的相关债项评级结果详见下表,评级有效期为相关债项存续期。
表1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委托联合资信进行信用评级的存续期内公开发行债券情况债券代码债券简称上次主体评级结果上次债项评级结果上次评级时间债券余额兑付日
123034.SZ 通光转债 A+/稳定 A+/稳定 2024/06/21 0.78 亿元 2025/11/04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联合资信整理2024年7月31日,公司发布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财务总监陈建旭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内容显示,2023年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海洋”)向其关联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提供650万元借款,因海通达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情况同比例提供资金,上述借款构成了上市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8号》”)
第五条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财务总监陈建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监管指引8号》第二十三条、《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张忠、陈建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4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16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内容显示,2023年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通光海洋向公司参股公司海通达提供650万借款。海通达为公司关联方,上述借款构成关联交易。截至2023年10月12日,公司已全部收回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海通达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向海通达提供资金,且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7.2.12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7.1.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财务总监陈建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
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针对上述事项,联合资信已与公司取得联系并了解相关情况,公司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联合资信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信用水平暂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综合评估,联合资信决定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维持上述债项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特此公告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