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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光线缆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31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张忠、陈建旭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16号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

经查,2023年9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光电”)向你公司参股公

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提

供650万借款。海通达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借款构成关联交易。截至2023年10月12日,你公司已全部收回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海通达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向海通达提供资金,且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7.2.12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7.1.5条的规定。

1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财务总监陈建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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