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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科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6层

36th/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No.5 East Third Ring Middle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86 10 85879199 F:+86 10 85879198 W:www.anlilaw.com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理证字2024第0909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侯旭律师、夏勇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5:00在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88 号会展国际 13A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占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7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9528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20%(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

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3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0026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8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最终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62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502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8%。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2024年9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非独立董事李占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71604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6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00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1.9488%。

1.02非独立董事刘玉峰先生

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71618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7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14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2.0133%。

1.03非独立董事李江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71603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6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99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1.9417%。

1.04非独立董事李明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71603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6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9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1.9417%。

1.05非独立董事李波波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71594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6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90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1.8985%。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独立董事胡春明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71593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613%。

5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89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1.8961%。

2.02独立董事董治国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716177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6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13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2.0118%。

2.03独立董事孙峙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715933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6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89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1.8947%。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股东代表监事兰春铭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716072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6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03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1.9614%。

3.02股东代表监事赵自俭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71593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6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89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1.8965%。

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隆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6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680770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9454%;反对11302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0451%;弃权2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7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5.2763%;反对11302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54.5947%;弃权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2849%。

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7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清友

经办律师:

侯旭夏勇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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