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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60证券简称:新莱应材公告编号:2024-025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407806752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2013571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因此,公司本次现金分红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调整每股派息金额,以公司总股本407806752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2013571股后的股份数

4057931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2977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

2、本次权益分配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股,即0.599999元(含税,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599999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获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780.675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人民币(含税),共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468405.12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38%。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24年5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2013571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因此,公司本次现金分红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调整每股派息金额,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07806752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2013571股后的股份数4057931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2977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

3、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013571股后的4057931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297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

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42679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

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059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029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7*****044李水波

207*****043申安韵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8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1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西路22号

咨询联系人:朱孟勇、王梦蝶咨询电话:0512—87881808

传真电话:0512—57871472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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