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睿正证券字[2024]第058号
致: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健康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盖晓峰、朱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为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第1页共3页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34号,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楼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融捷健康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2024年11月0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同时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融捷健康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55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77757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415%。其中: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融捷健康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5211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564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01%,均为截至2024年11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2页共3页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及津贴实施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2813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859%),反对24714100股,弃权24820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融捷健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3页共3页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睿正证券字[2024]第058号)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许一云
经办律师:盖晓峰朱敏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