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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马绍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4-29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5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4352315000

名 称 关于对马绍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马绍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绍琴:

经查,你及一致行动人作为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2年12月19日通过融捷健康披露减持计划。2022年12月28日、12月29日、12月30日华泰证券协助执行法院裁定书,你所持有的融捷健康股票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1006.44万股,减持金额3592.87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25%,你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由5.52%下降至4.27%。上述股份减持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且超出减持计划588.84万股。马绍琴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公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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