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53号
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燕金元、许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燕金元、许薇: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部分医疗器械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宝莱特未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按业务实质对子公司深圳市宝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部分医疗器械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分别多计营业收入1,528.66万元、2,876.89万元,分别多计营业成本1,478.14万元、2,750.66万元,其中,多计营业收入金额占公司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9%、2.41%。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部分销售退回未及时冲减收入。宝莱特2022年存在部分销售退回未及时冲减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导致公司2022年多计收入186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个别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宝莱特个别在建工程项目于2023年6月验收,但迟至2023年9月才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公司未及时根据验收报告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少列固定资产原值564.15万元、2023年年报少计提折旧25.39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四、对部分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时指标预测缺乏合理依据。宝莱特2022年度对子公司武汉启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启诚)进行减值测试时,一是基期2022年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等相关数据均为未审数;二是预测期毛利率、销售差旅费率、销售工资费率及管理研发费率与对应指标历史期间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但缺乏充分、合理依据。宝莱特2022年度对子公司武汉柯瑞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瑞迪)进行减值测试时,一是基期2022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均为未审数;二是预测期毛利率、销售运输费率与对应指标历史期间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但缺乏充分、合理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一是公司个别子公司存在医疗器械销售业务单据不完整、系统录入数据有误、采购合同与业务单据采购日期矛盾等问题。二是公司披露原财务负责人燕传平已离任,但燕传平仍然负责公司的日常报销事务审批。三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珠海市宝莱特厚德莱福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人员共用的情形,独立性欠缺。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不准确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财会〔2010〕11号)第十条的规定。
燕金元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薇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分别负有主要责任,其中燕金元对上述所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许薇对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宝莱特、燕金元、许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10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