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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宝莱特 --%

证券代码:300246证券简称:宝莱特公告编号:2024-086

债券代码:123065债券简称:宝莱转债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近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燕金元、许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燕金元、许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部分医疗器械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宝莱特未根据相关会

计准则规定,按业务实质对子公司深圳市宝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部分医疗器械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分别多计营业收入1528.66万元、2876.89万元,分别多计营业成本1478.14万元、2750.66万元,其中,多计营业收入金额占公司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9%、2.41%。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部分销售退回未及时冲减收入。宝莱特2022年存在部分销售退回未及

时冲减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导致公司2022年多计收入186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证券代码:300246证券简称:宝莱特公告编号:2024-086债券代码:123065债券简称:宝莱转债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个别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宝莱特个别在建工程项

目于2023年6月验收,但迟至2023年9月才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公司未及时根据验收报告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少列固定资产原值564.15万元、2023年年报少计提折旧25.39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四、对部分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时指标预测缺乏合理依据。宝莱特2022年度对子公司武汉启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启诚)进行减值测试时,一是基期2022年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等相关数据均为未审数;二

是预测期毛利率、销售差旅费率、销售工资费率及管理研发费率与对应指标历史

期间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但缺乏充分、合理依据。宝莱特2022年度对子公司武汉柯瑞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瑞迪)进行减值测试时,一是基期2022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均为未审数;二是预测期毛利率、销售运输费率与对应指标历史期间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但缺乏充分、合理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一是公司个别子公司存在医疗器械销售业务单据

不完整、系统录入数据有误、采购合同与业务单据采购日期矛盾等问题。二是公司披露原财务负责人燕传平已离任,但燕传平仍然负责公司的日常报销事务审批。三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珠海市宝莱特厚德莱福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人员共用的情形,独立性欠缺。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不准确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

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财会〔2010〕11号)第十条的规定。

燕金元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薇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证券代码:300246证券简称:宝莱特公告编号:2024-086债券代码:123065债券简称:宝莱转债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

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分别负有主要责任,其中

燕金元对上述所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许薇对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宝莱特、燕金元、许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切实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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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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