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56号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燕金元、许薇:
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燕金元、许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153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部分医疗器械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你
公司未按业务实质对子公司深圳市宝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部分医疗器械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分别多计营业收入1528.66万元、2876.89万元,分别多计营业成本1478.14万元、2750.66万元,其中,多计营业收入金额占公司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9%、2.41%。
2.部分销售退回未及时冲减收入。你公司2022年部分
销售退回未及时冲减收入,导致公司2022年多计收入186
1万元。
3.个别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你公
司2023年未及时根据验收报告将个别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少列固定资产原值564.15万元、
2023年年报少计提折旧25.39万元。
4.对部分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时指标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你公司2022年度对子公司武汉启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柯瑞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减值测试时,使用的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预测趋势与历史期间变动趋势存在差异,缺乏充分、合理依据。
5.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一是你公司个别子公司存在医
疗器械销售业务单据不完整、系统录入数据有误、采购合同与业务单据采购日期矛盾等问题。二是你公司披露原财务负责人燕传平已离任,但燕传平仍然负责公司的日常报销事务审批。三是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珠海市宝莱特厚德莱福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人员共用的情形,独立性欠缺。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5.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5.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1条、5.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2023年12月修订)》第5.1条、5.3条的规定。
燕金元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许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
第5.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1.1条、第3.3.25条、第3.3.3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
3.1.1条、第3.3.25条、第3.3.33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0月25日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