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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44证券简称:迪安诊断公告编号:2024-057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海斌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2人,代表股份175937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164529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9人,代表股份11407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719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5%;反对1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2%;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9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52%;反对1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8%;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658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4%;反对2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3%;弃权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29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35%;反对2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9%;弃权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00《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676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9%;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3%;弃权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2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7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7%;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2%;弃权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吴培华律师、夏玉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2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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