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2证券简称:佳云科技公告编号:2024-059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
厦 B 座 35 楼;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晓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7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13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841%;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522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1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20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1权股份总数0.773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06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49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8%;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
5、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54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07%;
反对24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135%;弃权19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200%;反对24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043%;弃权19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58%。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9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74%;
反对20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448%;弃权19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9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310%;反对20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2363%;弃权19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28%。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1379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61%;
反对202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427%;弃权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943%;反对202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752%;弃权19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05%。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9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47%;
反对18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8%;弃权3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090%;反对18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0407%;弃权3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03%。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吴权道律师及王晓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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