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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云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42证券简称:佳云科技公告编号:2024-072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401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2024年7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2024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云科技)。

郭晓群,男,1991年8月出生,时任佳云科技董事长。

钟亮,男,1984年6月出生,时任佳云科技董事、总经理,时任深圳佳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节文化)执行董事、总经理。

刘超雄,男,1984年5月出生,时任佳云科技财务总监。

1朱宏磊,男,1985年12月出生,时任佳云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佳云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佳云科技、郭晓群、刘超雄、钟亮、朱宏磊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佳云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佳云科技的子公司佳节文化于 2021 年组织举办 C-LOUD 音乐嘉年华项目,该项目导致佳节文化发生重大亏损。佳云科技于2021年12月14日确认佳节文化2021年10月发生亏损68247957.50元,至2021年10月末累计亏损

70632388.47元,占佳云科技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61046577.13元)

绝对值的19.56%,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佳云科技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亏损情况,但未及时披露。佳云科技于2022年1月

28日公告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了预计亏损情况,于2022年4月28日公告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佳节文化亏损金额。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佳云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佳云科技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郭晓群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长,钟亮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总经理,并于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作为佳节文化执行董事、总经理,朱宏磊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是对佳云科技存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超雄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财务总监,

2未勤勉尽责,是佳云科技存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佳云科技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提出:

其一,佳云科技2022年1月28日公告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已经对案涉亏损事项进行披露,与4月28日公告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对公司亏损相关数据和事由的披露一致。

其二,2021年10月佳云科技合并佳节文化后的财务报表中亏损金额未构成“重大”标准,无需进行信息披露。

其三,佳云科技对未披露涉案重大事件无主观故意。佳云科技建立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佳节文化作为子公司遵守相关制度并按月报送日常经营相关数据,因活动延期导致无法确认恢复举办音乐节时间,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在业绩预告时公告了对佳云科技业绩的影响金额。

其四,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如实报告并提供陈述和证据资料。参考既往案例,对公司量罚偏重。

综上,佳云科技请求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郭晓群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提出的申辩意见与佳云科技提出

的第一点至第三点申辩意见相同,同时,郭晓群及其代理人还提出,其作为公司董事长,已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应当对佳云科技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承担责任。此外,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如实报告并提供陈述和证据资料,也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合规学习。参考既往案例,应对其从轻或免予处罚。

综上,郭晓群请求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钟亮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提出:

其一,其已勤勉尽责。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总经理,其职责不包括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事宜,仅承担报告义务并已实际履行。董事会秘书不对总经理负责。

其二,应认定佳云科技于2022年1月28日公告的《业绩预告》为披露亏损事项的时点,其基于职责权限尽可能的积极推动了该次信息披露。

3其三,对其责任认定不适当。董事长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综上,钟亮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刘超雄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提出的申辩意见与佳云科技提出

的第一点、第二点申辩意见相同,同时,刘超雄及其代理人还提出:

其一,其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严格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并不具体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工作,已通过管理子公司佳节文化的财务报表,履行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财务负责人不应当对临时报告的披露承担责任。

其二,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如实报告并提供陈述和证据资料。参考既往案例,应对其免予处罚。

综上,刘超雄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朱宏磊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指出:

其一,2021年12月14日未形成佳节文化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亏损数据,佳节文化亏损数据信息披露触及时点应为2022年2月至3月期间,此时其已经离职,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其二,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不直接负责佳节文化音乐节项目具体运营,也始终未获得佳节文化具体准确亏损财务数据,作为公司高管,履职期间已勤勉尽责,不应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三,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调查工作,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即便离职后依然坚持勤勉尽责,量罚上应充分考虑其工作表现及对其职业生涯的影响。

综上,朱宏磊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针对佳云科技及郭晓群、刘超雄与佳云科技相同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佳云科技在2021年12月14日确认佳节文化2021年10月发生亏损的金额,以及截至2021年10月末累计亏损的金额,占佳云科技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均超过10%,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4(2020年12月修订)》第7.1.2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8.2.5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亏损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佳云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对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定期报告不能替代及时披露义务,佳云科技在2022年1月28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时才简单提及,迟至2022年4月28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佳节文化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情况,对佳云科技的罚款金额予以适当调减。

针对郭晓群和刘超雄其他申辩意见,以及钟亮、朱宏磊的申辩意见,我局认

为:第一,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郭晓群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钟亮

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总经理以及佳节文化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朱宏磊作为佳云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在知悉佳节文化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下,应当持续关注、主动了解该重大亏损事项的进展及其影响,但郭晓群、钟亮、朱宏磊未勤勉尽责,依法认定郭晓群、钟亮、朱宏磊为对佳云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对郭晓群、钟亮、朱宏磊的量罚已充分考虑其履职、配合调查等情况,量罚适当。

第三,刘超雄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财务总监,在发现佳节文化存在亏损后,虽

向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但未能关注该事项对公司经营和信息披露等影响,未勤勉尽责。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所承担的职责等情况,调整认定其为佳云科技存在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适当调减罚款金额。

综上,对郭晓群、钟亮、朱宏磊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佳云科技、刘超雄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5综合考虑佳云科技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事项已披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各责任人员职责身份、任职期限、勤勉尽责程度等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郭晓群、钟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刘超雄、朱宏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条、第10.5.2条、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继

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

6特此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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