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0证券简称:飞力达编号:2024-075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勤、吴有毅及沈黎明(三名自然人为一致行动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吉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昆
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力达”)于2024年10月15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姚勤、吴有毅、沈黎明的通知。鉴于姚勤、吴有毅、沈黎明三人于2023年4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即将到期。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上述三人已于2024年10月1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1、沈黎明、吴有毅、姚勤三人于2023年4月18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对一致行动关系和有效期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确立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该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7日届满。
上述三位原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10月1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2、截至2024年10月15日,公司的总股本为370804050股,公司控股股
东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汽修”)、昆山吉立达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立达投资”)和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投资”)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图如
下: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成员未发生变化,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住所地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1姚勤江苏昆山公司董事长
2吴有毅江苏昆山公司副董事长
3沈黎明江苏昆山公司董事
二、《一致行动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姚勤
乙方:沈黎明
丙方:吴有毅
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存续且其直接持有或间接支配上市公司股份期间,
甲、乙、丙三方自愿结为一致行动人,在行使上市公司及一致行动企业的股东及董事权利时,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促成:
(1)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企业对上市公司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的
行使及股东会表决事项(含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事项)持一致意见;
(2)一致行动人担任的董事、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企业提名/委派的董事(以下称“相关董事”),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表决事项持一致意见。2、各方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其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所行使的表决权包括其所持全部股权/股份/份额的表决权,前述表决权不可拆分行使。
3、各方同意,甲方为本协议的召集人,负责通知、主持一致行动事项的事先协商。虽经通知但本协议其他各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参加或无法参加协商又未委托他人代理协商的,视为弃权,其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不纳入本协议第四条“各方合计可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总数”的统计。
4、各方同意,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企业在上市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
根据各方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进行投票,若各方就表决、提案、提名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按各方可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进行表决,以占各方合计可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总数过半数所形成的表决意见为最终意见,并在股东会上按照该最终意见进行表决。
5、各方同意,各方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就董事会拟审议事项进行
协商沟通,若各方能就董事会拟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在相关董事就该等事项进行表决时,相关董事均须按照各方已形成的一致意见执行;若各方未在会前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或虽经协商但各方不能对董事会拟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照各方一人一票的原则,以占票数过半数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在相关董事对该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均须按照该等最终意见执行。
6、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即一致行动期间为18个月,到期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姚勤先生、吴有毅先生及沈黎明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