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
JiangsuWangjianhuaLawfirm 法律意见书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建华、季峰峰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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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5年1月8日下午14: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8日下午14: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登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6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16059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2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和持有公司股份125003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3人,代表股份35589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根据公司刊登于2024年12月21日巨潮资讯网站上的《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在2024年12月31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且在2025年1月6日(上午8∶30—11∶00至下午14∶00—16∶30)办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手
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和召集人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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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新议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期间,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审查核实,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
125003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2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查核实,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有123人,代表股份
35589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78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1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7%;反对4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9%;弃权5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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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1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849%;反对4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82%;弃权5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6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4%;反对4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9%;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3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496%;反对4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82%;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2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5%;反对4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9%;弃权1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4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69%;反对4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82%;弃权1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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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WangjianhuaLawfirm 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6%;反对4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6%;弃权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0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42%;反对4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307%;弃权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5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6%;反对4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9%;弃权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6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676%;反对4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82%;弃权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4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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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WangjianhuaLawfirm 法律意见书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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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WangjianhuaLawfirm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见证单位: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所负责人:
王建华
见证律师:、王建华季峰峰
签署时间:二○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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